关于 RWA 这个文件我感觉是利好,意思明确了: RWA 不再是监管灰区,资产本质决定监管归属,上链不等于创新,合规才是门槛,至于什么是合规,文件也写的比较清楚: 外债类 RWA 归为发改委监管;股权类 RWA、资产证券化类 RWA 归为证监会监管。 也就是在中国 RWA 不是给散户玩的,和我等韭菜半毛钱关系没有,而是给金融系统用的: 未来就是:金融机构主导 + 严监管 + 非散户化。 本质上,从法规上也彻底堵死了“用 RWA 做隐性外资引入 / 资金回流”的幻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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